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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
发表时间:2022-05-30来源:人民日报

  习大大总书记深刻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敬重和保障人权,实现人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共同理想。人权不仅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不仅是法律概念,也是学问概念。关于什么是人权、如何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及其实践不断发展,人权已成为一个系统的、具有丰富内涵和广泛外延的重要概念。不同国家学问差异客观存在,大家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这种差异对于人权认识和实践的影响。 

  整体联系,法治、发展、人权相辅相成 

  中国学问注重整体思维,从宏观角度和系统观念出发,关注整体联系和客观规律。在人权领域,中国学问更具整体观和大局观。 

  不论具体的学问和制度差异如何,法治、发展、人权是现代国家发展的三个重要维度,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一个基本经验。只有良法善治,才是好的法治。什么是良法善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法治要敬重和保障人权。法治也无法单兵突进,只能根据本国实际,与发展任务和发展水平相适应才切实可行。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对发展来说,最好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是以人为本的发展,不能见物不见人。可持续发展是追求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发展。法治可以巩固发展经验,保障和引领可持续发展。 

  人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人权的实现来说,同样不能简单化、口号化,依法推进是基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则提供条件和保障。 

  所以说,人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与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发展水平相关联。不能简单、抽象地讨论和考察人权,而要有整体思维,将人权放在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发展阶段上综合分析。 

  人权是价值,是理念,是目标。实现人权的路径,保障和促进法治、发展、人权的具体制度和实践则要因时因地制宜。在这方面,有的西方国家自我赋权,动辄对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简单粗暴的人权“有没有”“好不好”的评判和指责,这是政治化和简单化的做法,是借人权搞政治操弄,缺少建设性,会破坏人权领域在平等和互相敬重基础上开展的对话与合作。 

  美国搞人权外交是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既通过其国会或国务院,也通过国际非政府组织,以发布相关决议、定期发布专题或者综合性质的国别人权报告等为表现形式。这造成国际人权领域的一个特殊现象,个别国家自诩为人权评判者,利用话语霸权,推行其人权话语,开展价值观外交,将人权工具化甚至是武器化。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自私的,不是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促进人权,而是借人权搞人权外交,基于外交上的政治立场,对其他国家进行政治施压、抹黑和攻击。 

  对此,国际社会看得越来越清楚。2006年,作为联合国改革的一个重要成就,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撤销因政治对抗严重而饱受诟病的人权委员会,新设追求非政治性、非选择性、非对抗性的人权理事会。这是国际人权治理的一个重要进步。美国政府对此很不满意,当年就退出了首届人权理事会成员国的选举,表现出我行我素和单边主义的一贯做派。 

  共同追求,人权体现人类文明的历史进步 

  敬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是一种人文关怀,同时也要以科学精神来看待人权,敬重社会运作和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社会属性,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反过来说,人权不是绝对的,不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人权制度和实现模式。 

  客观地说,一个国家的发展繁荣需要国内特定社会环境中的人民发挥聪明才智,依靠脚踏实地的努力和劳动来实现。内因是主要和决定性的。因此,人权本身主要是国内事项,不可能依靠他国援助、施予而直接改变国内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改变发展面貌,实现人权目标。也因此,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应敬重特定国家和人民求生存、谋发展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愿望,敬重他们的意愿和选择,敬重他们的智慧、劳动和付出。 

  国际人权法正式和整体性的出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成立之后的事情。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是历史性的成就,是东西方国家、来自世界各大洲的国家、大国和小国共同参与起草和制定的,反映了不同文明、不同背景的国家在经历战争创伤之后痛定思痛,共同追求和平、发展和人权的愿望。现在,该宣言已被翻译成500多种语言。一些国家在参与国际文书起草时会有自己当时特定的立场和动机,虽然有不同的政治、利益考量,但是相关国际文书通过后,就有了自身价值和发展轨迹,远远超出个别或者少数国家的立场和动机,具有广泛和深远的影响。 

  人类文明发展不是直线上升的,而是充满着曲折。战争伴随着人类历史。在科技发展、生产力不断出现质的飞跃之后,人类的解放和发展逐渐达到了新境界。以和平与发展为时代主题的国际形势来之不易,而且历史并不很长。在世界许多国家,充分认可人的政治上、法律上的独立主体地位和人权的历史都不算悠久,有的还非常短暂。比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进入21世纪后才起草和通过的。妇女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历史并不长。许多人权进步在今天感觉是自然的、当然的,可是在历史上并非如此。在古罗马,不是所有人都是公民,只有一部分成年男性才是,妇女、儿童、奴隶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历史是人类的历史,人是社会生活的主角,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时代进步的推动者。重视人,促进人的解放和发展,促进人类团结进步,是不同国家人民的共同追求。比如,重视个人和人民的思想在不同学问中都有体现。“民惟邦本”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中国儒家学问所倡导的,在其他学问中也有类似说法。关心照顾妇女、老人和儿童等思想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的学问中也都存在。 

  当今的国际人权法和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都倡导全面的、崭新的人权理念和人权观。为此,必须破除陈规陋习,比如重男轻女、歧视特定人群等陈旧的学问观念和做法。关于人权的实现和保护,在世界各国既存在共性,也存在个性。从整体上说,敬重和保障人权的学问和实践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就。 

  守正创新,推动全球人权治理健康发展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中国推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克服前进道路上各种困难的过程。具体来说,包括全面依法治国更加有效,发展更加均衡、充分等。西方国家的人权制度和实践绝非是完美的。当今美国的政治极化和分裂,金钱政治、枪支泛滥、种族歧视与种族矛盾等,都是突出而又难解的严重社会问题。可以看到,社会历史和学问不同,面临的问题也不一样。敬重和保障人权,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机遇和挑战并存。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发展不是同步的,甚至差距巨大,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在国际场合,不同国家的差异、分歧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被放大,还可能走向极端化。一些西方国家重视公民和政治权利,忽视、贬低发展中国家对经济、社会和学问权利的重视,这是非常偏颇的。 

  大家不能被个别国家搞人权外交的做法干扰,而要坚定大家对人权、对国际人权合作和治理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不同国家的国情、学问背景、社会发展差异客观存在,因而人权领域的观念差异及具体主张的分歧、争论和交锋仍然难以消除。国际人权法构成一个具有法律规范性特征的工作框架。在联合国体系内开展基于国际人权法的讨论和实践,团结越来越多的国家,应对人类面临的种种风险和挑战,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有利于促进全球人权事业发展。 

  当代中国人权观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学问相结合,总结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敬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顺应时代潮流,是对人类人权文明的积极贡献。中国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各国在平等和相互敬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交流与合作,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中国愿意与世界各国一道,促进全球人权治理,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柳华文 编辑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实行主任)

责任编辑:刘 鲲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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